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涉腐洗钱案件。202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马某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马某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黑龙江省伊春市监委在对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中国石油广东石化分公司商务部主任马某军严重违纪违法案调查中发现,马某军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过程中,多次安排其弟马某益与行贿人接触,由马某益代收部分行贿款,马某益还多次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转入的受贿所得用于投资经营,存在洗钱嫌疑。
专案组立即开展“一案双查”,启动反洗钱联合响应机制,与人民银行、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寻求涉嫌洗钱犯罪情报共享,依规依法对马某益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理财账户进行梳理分析。经查,2004年至2015年,马某益多次接受马某军给予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09万元、美金8万元,并用于个人经营和投资理财产品,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罪。
“洗钱行为与职务犯罪事实紧密相连、前后相承,监察机关负有调查赃款赃物去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调查洗钱行为才能全面履行其调查、处置职能。”据专案组工作人员李吉成介绍,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案组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统筹协调,将职务犯罪事实与自洗钱事实进行并案调查。
与此同时,伊春市监委提前会商检察机关解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刑事政策等问题,将被告人马某益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起诉为受贿罪、洗钱罪,实现对涉腐洗钱行为同步查处、同步审查起诉、同步审判。一审宣判后,马某益当庭表示认罪。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根据“天网2022”行动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既持续打击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行为,又重视打击近年出现的通过虚拟货币等方式洗钱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神,用好洗钱罪相关条款,既调查贪腐犯罪行为,又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其中存在的洗钱犯罪行为,不断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
近年来,已有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邱堂善,“红通人员”、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范继萍等多名涉嫌洗钱犯罪的外逃人员相继归案。
(来自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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